關於聯合開展在校大學生社會培訓和中小學生校外托管專項治理行動的公告

 

為全面規範面向在校大學生的社會培訓和中小學生的校外托管,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廳、省委宣傳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網信辦、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衛健委、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婦聯決定,聯合開展專項治理行動。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1.專項治理行動的對象是主要面向在校大學生舉辦的專升本考試💃🏼、研究生考試🤸🏿‍♀️、教師資格和招聘考試、公務員考試🏋🏻‍♀️、大學生創業等方面的社會培訓和向中小學生(包括3至6歲兒童)在校外提供就餐、休息🧑🏼‍⚖️、臨時看護等服務的托管。

2.舉辦在校大學生社會培訓和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依法依規向市場主體登記或民政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對於在登記註冊前依法須經批準的經營許可項目,還應當在申請登記註冊前取得相關部門批準,未取得批準前💽,不得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3.在校大學生社會培訓機構和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在審批和許可範圍內開展培訓或托管,不得違規開展學前教育和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教育培訓等💱。

4.在校大學生社會培訓機構和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場所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須依法通過相應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同時建設消防物聯網,並接入全省教育系統智慧消防監管平臺;要符合房屋結構安全要求,不得在民房、危房🧙🏿‍♂️、住宅、(半)地下室、工業建築、倉儲建築等場所和汙染區、危險區開展培訓和托管。

5.在校大學生社會培訓機構和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在開展培訓或托管時,應參照教育部、應急管理部《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不得擅自向學生提供住宿、餐飲等超出許可範圍的服務,如需提供相關服務,應符合國家關於消防👩🏻‍🦳、安全防範、住建👷🏽‍♀️、衛生🏌🏽‍♂️🧦、食品經營等相關要求;原則上不設置集體宿舍🧑🏽‍🎨,確需設置的,宿舍應當設置在獨立建築內,每室居住人數最多不得超過6人,人均使用面積不應小於5平方米。

6.在校大學生社會培訓機構和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誠信經營,要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合同,並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不得價外加價🚽、價格欺詐、強製服務等🚔。

7.在校大學生社會培訓機構和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要在醒目位置公開員工信息,使用的教材或材料要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使用非法出版物和違規使用境外培訓材料。

8.在校大學生社會培訓機構和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對外宣傳要客觀、真實🕵🏻‍♂️,不得誇大宣傳培訓效果🏖,甚至虛假宣傳,誤導、誘導學生和家長,不得進入校園或通過摩臣5教職員工開展招生宣傳。

9.全省所有在校大學生社會培訓機構和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須對照要求自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業整頓直至關停。

10.教育🧏🏿‍♀️、公安、民政、人社、住建、衛健🚶‍♀️、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加強對在校大學生社會培訓機構和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監管🏄🏽‍♀️,依照各自職責開展執法監管,對違法違規開展在校大學生社會培訓和中小學生校外托管,將開展執法或聯合執法、綜合執法,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違規開展在校大學生社會培訓和中小學生校外托管的,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收學員、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歡迎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在校大學生社會培訓和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治理👳🏻‍♂️,投訴舉報涉及社會培訓和校外托管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相關部門將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江西省教育廳

中共江西省委宣傳部

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員會

中共江西省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江西省公安廳

江西省民政廳

江西省司法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西省消防救援總隊

江西省婦女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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